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雄小字第1569號
原 告 楊政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票面金額分別為
新臺幣(下同)2萬元與4萬元之支票各1紙(下稱系爭支
票),詎經原告屆期提示,竟遭付款人以存款不足由退票而
未獲付款。系爭支票跳票後,被告另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
票12紙,約定每月清償5,000元,原告目前仍持有該等12張
本票。系爭支票係被告所簽發交付予原告作為向原告借款之
還款保證,系爭支票雖均因時效而消滅,原告不得向被告請
求給付票款,惟被告因向原告借款而受有利益,原告自得於
其所受6萬元利益之限度,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之利得償
還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6萬元等語,爰依票據法第22條第
4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6
萬元,暨其中2萬元自民國96年10月3日起,及其中4萬元
自96年10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有提出答辯狀略以:伊與
原告素不相識,伊所簽發之支票係交與地下錢莊之利息,當
時借款6萬元,15天一期,利息6,000元,因利息已超過本
金,故被告不再支付款項。另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
票12紙,原告亦將之轉交與訴外人 吳春宏 ,吳春宏亦持該等
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以100年度司票字第1392
號裁定獲准,故實屬一債兩討。地下錢莊之經營實屬暴利,
危害社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票據上債權因時效或手續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固得依票據
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
限度請求償還。惟所稱之利益,係指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原因
關係或資金關係上所受之利益(代價)而言。執票人對發票人
、承兌人實際上是否受有利益及所受利益若干,應負舉證責
任,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318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
告所提出之系爭支票業已罹於時效,乃原告所自認之事實,
揆諸上開判例,原告自應就被告實際上是否受有利益及所受
利益若干,應負舉證責任,惟原告就此僅提出如附表二所示
之本票,並言明其仍持有該等本票,且不認識吳春宏,然經
本院提示吳春宏以該等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准之裁定
後,原告未能就吳春宏為何可以持有原告所稱尚在其持有中
之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做出解釋,顯見原告主張已有可
疑之處,原告復未能證明被告實際上是否受有利益及所受利
益若干,則原告之請求,即難採信。從而,原告依票據法第
22條第4項之利得償還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6萬元及遲延
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87條
第1項之規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芊蕙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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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退票日即利息起│付款人│
│││(新臺幣)│(民國)││算日(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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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信銀行│
│1│ 陳郭秋戀 │2萬元│96年10月3日│AC0000000│96年10月3日│新興分行│
││││││││
├──┼──────┼─────┼──────┼─────┼───────┼───────┤
│││││││陽信銀行│
│2│陳郭秋戀│4萬元│96年10月9日│AC0000000│96年10月9日│新興分行│
││││││││
└──┴──────┴─────┴──────┴─────┴───────┴───────┘
附表二:
┌─────────────────────────────────────┐
│案號: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3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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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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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6年10月9日│5,000元│96年11月5日│96年11月5日│42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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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年10月9日│5,000元│96年12月5日│96年12月5日│42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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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6年10月9日│5,000元│97年1月5日│97年1月5日│42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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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96年10月9日│5,000元│97年2月5日│97年2月5日│42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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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96年10月9日│5,000元│97年3月5日│97年3月5日│429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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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96年10月9日│5,000元│97年4月5日│97年4月5日│42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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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96年10月9日│5,000元│97年5月5日│97年5月5日│42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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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96年10月9日│5,000元│97年6月5日│97年6月5日│42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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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96年10月9日│5,000元│97年7月5日│97年7月5日│42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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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6年10月9日│5,000元│97年8月5日│97年8月5日│42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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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96年10月9日│5,000元│97年9月5日│97年9月5日│42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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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6年10月9日│5,000元│97年10月5日│97年10月5日│42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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