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3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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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板簡字第1350號
原   告  李皇邦
被   告  黃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執有由訴外人 莊勝陽 所簽發,經被告背書,發票
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0紙,詎屆期提
示後竟不獲付款,迭催未獲置理。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150000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乙、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30紙影本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
所提出之票據符合發票行為之形式要件,背面有被告之簽名
,是就原告所提出之訴訟資料及證據方法,已足認原告前揭
主張為真實。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
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本票背書人依本票文義
負付款之責,並與發票人負連帶之責,同法第124條準用第
39條及第29條、第96條等均有規定。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各自附表所示到期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
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大千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
├──┼────┼────┼────┼────────┼────┤
│1│莊勝陽│98.10.25│98.11.25│5000元│TH696401│
├──┼────┼────┼────┼────────┼────┤
│2│莊勝陽│98.10.25│98.11.25│5000元│TH696402│
├──┼────┼────┼────┼────────┼────┤
│3│莊勝陽│98.10.25│98.12.25│5000元│TH696403│
├──┼────┼────┼────┼────────┼────┤
│4│莊勝陽│98.10.25│98.12.25│5000元│TH696404│
├──┼────┼────┼────┼────────┼────┤
│5│莊勝陽│98.10.25│99.01.25│5000元│TH696405│
├──┼────┼────┼────┼────────┼────┤
│6│莊勝陽│98.10.25│99.01.25│5000元│TH696406│
├──┼────┼────┼────┼────────┼────┤
│7│莊勝陽│98.10.25│99.02.25│5000元│TH696407│
├──┼────┼────┼────┼────────┼────┤
│8│莊勝陽│98.10.25│99.02.25│5000元│TH696408│
├──┼────┼────┼────┼────────┼────┤
│9│莊勝陽│98.10.25│99.03.25│5000元│TH696409│
├──┼────┼────┼────┼────────┼────┤
│10│莊勝陽│98.10.25│99.03.25│5000元│TH696410│
├──┼────┼────┼────┼────────┼────┤
│11│莊勝陽│98.10.25│99.04.25│5000元│TH696411│
├──┼────┼────┼────┼────────┼────┤
│12│莊勝陽│98.10.25│99.04.25│5000元│TH696412│
├──┼────┼────┼────┼────────┼────┤
│13│莊勝陽│98.10.25│99.05.25│5000元│TH696413│
├──┼────┼────┼────┼────────┼────┤
│14│莊勝陽│98.10.25│99.05.25│5000元│TH696414│
├──┼────┼────┼────┼────────┼────┤
│15│莊勝陽│98.10.25│99.06.25│5000元│TH696415│
├──┼────┼────┼────┼────────┼────┤
│16│莊勝陽│98.10.25│99.06.25│5000元│TH696416│
├──┼────┼────┼────┼────────┼────┤
│17│莊勝陽│98.10.25│99.07.25│5000元│TH696417│
├──┼────┼────┼────┼────────┼────┤
│18│莊勝陽│98.10.25│99.07.25│5000元│TH696418│
├──┼────┼────┼────┼────────┼────┤
│19│莊勝陽│98.10.25│99.08.25│5000元│TH696419│
├──┼────┼────┼────┼────────┼────┤
│20│莊勝陽│98.10.25│99.08.25│5000元│TH696420│
├──┼────┼────┼────┼────────┼────┤
│21│莊勝陽│98.10.25│99.09.25│5000元│TH696421│
├──┼────┼────┼────┼────────┼────┤
│22│莊勝陽│98.10.25│99.09.25│5000元│TH696422│
├──┼────┼────┼────┼────────┼────┤
│23│莊勝陽│98.10.25│99.10.25│5000元│TH696423│
├──┼────┼────┼────┼────────┼────┤
│24│莊勝陽│98.10.25│99.10.25│5000元│TH696424│
├──┼────┼────┼────┼────────┼────┤
│25│莊勝陽│98.10.25│99.11.25│5000元│TH696425│
├──┼────┼────┼────┼────────┼────┤
│26│莊勝陽│98.10.25│99.11.25│5000元│TH696426│
├──┼────┼────┼────┼────────┼────┤
│27│莊勝陽│98.10.25│99.12.25│5000元│TH696427│
├──┼────┼────┼────┼────────┼────┤
│28│莊勝陽│98.10.25│99.12.25│5000元│TH696428│
├──┼────┼────┼────┼────────┼────┤
│29│莊勝陽│98.10.25│100.01.2│5000元│TH696429│
││││5│││
├──┼────┼────┼────┼────────┼────┤
│30│莊勝陽│98.10.25│100.01.2│5000元│TH696430│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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