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補字第49號
法定代理人 關正平
訴訟代理人 王智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相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