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53號
原   告  張瓊尹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法 官 楊力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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