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小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小字第88號
法定代理人  許永洲
訴訟代理人  許靖旻
訴訟代理人  盧春明
訴訟代理人  陳西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7日下午5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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