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71號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節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
佰貳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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