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49號
法定代理人  莊惠美
法定代理人  黃耀光
訴訟代理人  黃裕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00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莊良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