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補字第48號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國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2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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