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3年度士簡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二七四號
  原   告 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
  被   告 乙○○即台北市私立 郭洋 文理短期補習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電信業務服務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約定條款第六
十五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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