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二七四號
原 告 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
被 告 乙○○即台北市私立 郭洋 文理短期補習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電信業務服務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約定條款第六
十五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