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О六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庚○○、己○○、丁○○、乙○○、丙○○間請求返還
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陸拾壹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梁 哲 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淑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