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小字第184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八四二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何光淮
         張旺順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八四二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童來好
      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簡易庭
法院書記 官卓春成
法官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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