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528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理人 蕭梅芳 相對人 湯秀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原債權人奇異資融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汽車分期付款契約,言明按期繳納價金,並簽發本票一紙,因逾期未繳,經債權人行使票據權利,取得執行名義(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8227號債權憑證),嗣後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日將其對相對人一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讓與事宜,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惟因對相對人所寄發之債權讓與通知文件,經郵務機關加註「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本院94年度執字第8227號債權憑證一件、債權讓與證明書一件、債權讓與通知函一件、退回債權讓與通知之信封一件(均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設籍於新竹縣○○鎮○○街○○巷○○弄○○號2樓,經聲請人向上址寄發前述之存證信函,其遭退回之信封固係載明「招領逾期」而退回,而非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惟相對人實際上未居住於上址,且目前行方不明乙節,已經本院依職權委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派員查證屬實,此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縣東警偵字第0990022286號函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是聲請人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