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4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4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犯後已於民國99年8月24日與告訴人丁○○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非告訴乃論之罪,縱告訴人撤回告訴仍應依法訴追、審判)各1紙在卷可稽,被告顯已知所悔悟,其偶因一時失慮而觸犯本件恐嚇犯行,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儉股
99年度偵字第14076號被告甲○○男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因不滿「尚和長青協會」之會員出言評論其歌藝及舞技,竟於民國99年6月10日13時20分許,攜酒至臺中市○○區○○里○○○路○○號「尚和長青協會」租用之「水湳里活動中心」,將該中心內鐵椅搗散於地(所涉毀損部分另行簽結),並對在場之「尚和長青協會」會長丙○、副會長丁○○恫稱「要放火將你們活動中心燒掉」(台語發音)等語,致丙○、丁○○害怕甲○○果真放火危及渠等身體、生命而心生畏懼。
二、案經丁○○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之供述。
(二)告訴人丁○○之指述。
(三)被害人丙○之證述。
(四)職務報告書1份、採證照片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林立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