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移送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伍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請依法宣告沒收等情。經查聲請人前因承辦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毛重零點零伍公克),因被告甲○○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送強制戒治,戒治期滿而為不起訴處分(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八號)後,以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伍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八七)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於上開偵查卷可稽,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依首揭之說明,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涂裕洪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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