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提出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之保證金,准予停止羈押,嗣經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乙○○逃匿,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查:受刑人乙○○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具保人甲○○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三萬元,出具現金後,已停止羈押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且具保人經按其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前之戶籍,即高雄縣○○鄉○○村○○路和平巷四之四號通知,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接受偵訊,有卷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二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暨三民第一分局函文各一紙、送達證書回證三紙,及具保人遷徒紀錄資料查詢單一紙可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豐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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