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贓物等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等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0四三八八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六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怡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