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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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231號
原   告  林勇烈
被   告  劉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5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85,6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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