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10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104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闕顗軒
      陳 靜
被   告  賴品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
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12月15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申領信用卡使用,詎料自結
帳日94年9月26日止,被告尚積欠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1
萬9,608元及契約約定之利息,而前該債權業經萬泰銀行轉
讓予原告,乃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書、約
定條款、帳款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被告戶
籍謄本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從而,原告
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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