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字第5號
原 告 劉逸齊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
複 代理人 游泗淵 律師
被 告 林炳南
林慶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天 送
被 告 林坤松
林建雄
林建民
林建華
林建國
蘇阿 添( 林阿榮 之繼承人)
蘇阿 (林阿榮之繼承人)
蘇阿騫 (林阿榮之繼承人)
陳蘇麗霞 (林阿榮之繼承人)
蘇錫驥 (林阿榮之繼承人)
蘇賜賓 (林阿榮之繼承人)
蘇萬益 (林阿榮之繼承人)
吳文宗 (林阿榮之繼承人)
吳麗卿 (林阿榮之繼承人)
林陳儉子 (林阿榮之繼承人)
林美玉 (林阿榮之繼承人)
林水發 (林阿榮之繼承人)
林淑美 (林阿榮之繼承人)
林淑嬌 (林阿榮之繼承人)
李麗娟 ( 林金鎮 之繼承人)
李勇達 (林金鎮之繼承人)
李永基 (林金鎮之繼承人)
陳文妙 (林金鎮之繼承人)
陳健桐 (林金鎮之繼承人)
陳淑君 (林金鎮之繼承人)
林讚成 (林金鎮之繼承人)
林旺添 (林金鎮之繼承人)
林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天送
被 告 林阿正 ( 林進坤 之繼承人)
吳寶玉 (林進坤之繼承人)
吳文俊 (林進坤之繼承人)
吳寶猜 (林進坤之繼承人)
周胡秀琴 ( 林阿申 之繼承人)
林鳳英 (林阿申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錫欽 (林阿申之繼承人)
0 0 0
00000 000
被 告 林寶蓮 (林阿申之繼承人)
周明輝 (林阿申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登連
林漢昌
林清遠
林金城
上
四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華
被 告 林讚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家煌
林天送
被 告 林門乾
林長宗
林志銘
林文清
林春盛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天送
被 告 林正雄
林芳仁
林秋保
林志明
林俊隆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華
被 告 林立民
胡秀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門乾
林天送
被 告 林阿宗
林阿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天送
被 告 林 陳阿珠 ( 林水抱 之繼承人)
林文祥 ( 林水抱之 繼承人)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斌
被 告 林文勇 (林水抱之繼承人)
林立偉 (林水抱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淑玲
被 告 林阿連
林 曹秋說
林子沂
林阿美
林玉蘭
林寶珠
林秀 靜
林佳安
兼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天送
被 告 林竝業
林通義
吳阿言 ( 林東興 之繼承人)
吳正龍 (林東興之繼承人)
蔡清水 (林東興之繼承人)
蔡清海 (林東興之繼承人)
蔡清泉 (林東興之繼承人)
吳林阿柑 (林東興之繼承人)
石中秋 (林東興之繼承人)
石崇德 (林東興之繼承人)
石德英 (林東興之繼承人)
石美智 (林東興之繼承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天送
被 告 林曾小形 (林東興之繼承人)
林淑珍 (林東興之繼承人)
林淑敏 (林東興之繼承人)
林秀樺 (林東興之繼承人)
林文聰 (林東興之繼承人)
林秀萍 (林東興之繼承人)
林水茂 (林東興之繼承人)
林秋玉 ( 林老羊 之繼承人)
林秀玲 (林老羊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清雄 (林老羊之繼承人)
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池
林天送
被 告 林朝川 (林老羊之繼承人)
林永在 (林老羊之繼承人)
林美月 (林老羊之繼承人)
林進添 (林老羊之繼承人)
兼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安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天送
被 告 林文通 (林老羊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松毅
林天送
被 告 林寶貴 (林老羊之繼承人)
兼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安
林天送
被 告 黃幸子 ( 林元茂 之繼承人)
黃東樺 (林元茂之繼承人)
黃銘峯 (林元茂之繼承人)
黃麗玲 (林元茂之繼承人)
兼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銘馨
被 告 劉張秀 (林元茂之繼承人)
林素質 (林元茂之繼承人)
李林素珠 (林元茂之繼承人)
林財旺 (林元茂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靖霖 (林元茂之繼承人)
林詩妮 (林元茂之繼承人)
徐秀美 (林元茂之繼承人)
林建豐 (林元茂之繼承人)
林曉玲 (林元茂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敬翔 (林元茂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瑤龍 (林元茂之繼承人)
游 林芙蓉 (林元茂、 林阿蘭 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正良
被 告 林秀琴 (林元茂、林阿蘭之繼承人)
林明俯 (林元茂、林阿蘭之繼承人)
林明喜 (林元茂、林阿蘭之繼承人)
林明蒲 (林元茂、林阿蘭之繼承人)
連 林美景 (林元茂之繼承人)
陳振成 (林元茂之繼承人)
陳逢棋 (林元茂之繼承人)
陳建喜 (林元茂之繼承人)
陳光宜 (林元茂之繼承人)
陳光志 (林元茂之繼承人)
陳美珠 (林元茂之繼承人)
林錦川 (林元茂之繼承人)
林武雄 (林元茂之繼承人)
李燕芳 (林元茂之繼承人)
李世昌 (林元茂之繼承人)
林美姫 (林元茂之繼承人)
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福堂 (林元茂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天送
被 告 林正棟 (林元茂之繼承人)
林美玉(林元茂之繼承人)
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天送
林麗虹 (林元茂之繼承人)
林武雄(林元茂之繼承人)
蘇秉康 (林元茂之繼承人)
張博翔 (林元茂之繼承人)
張軒豪 (林元茂之繼承人)
張淑涵 (林元茂之繼承人)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維誠 (林元茂之繼承人)
蘇麗玉 (林元茂之繼承人)
林麗珠 (林元茂之繼承人)
林麗華 (林元茂之繼承人)
林石 (林元茂之繼承人)
林國村 (林元茂之繼承人)
鄭運來 (林元茂之繼承人)
鄭惠玲 (林元茂之繼承人)
鄭道榮 (林元茂之繼承人)
鄭惠莉 (林元茂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子仰
兼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惠美 (林元茂之繼承人)
被 告 逄美林 (林元茂之繼承人)
逄秋蓮 (林元茂之繼承人)
逄蓮花 (林元茂之繼承人)
逄型祥 (林元茂之繼承人)
逄型玉 (林元茂之繼承人)
林朝松 ( 林榮吉 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天送
被 告 朱林阿菜 (林榮吉之繼承人)
林燕 (林榮吉之繼承人)
林秀娥 (林榮吉之繼承人)
林秀英 (林榮吉之繼承人)
林萬枝 (林榮吉之繼承人)
林俊昌 (林榮吉之繼承人)
林萬添 (林榮吉之繼承人)
林麗華(林榮吉之繼承人)
林沛璇 (林榮吉之繼承人)
林榮春 (林榮吉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天送
被 告 孫慧芬 ( 林昧之 繼承人)
孫慧隆 (林昧之繼承人)
孫慧芳 (林昧之繼承人)
何一松 (林昧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5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十項關於「兩造共有坐落宜蘭縣○○
鄉○○段○○○○號土地(面積七九七○平方公尺、 地目田 ),
按如附圖所示方式分割,即如附圖編號(1)部分土地(面積三
一二一點七一平方公尺)分由被告林炳南、林慶福、 林阿象 、林
讚成、林門乾、林長宗、林志銘、林文清、林春盛、林立民、胡
秀味、林阿宗、林阿屘、林阿連、 林曹秋說 、林天送、林子沂、
林阿美、林玉蘭、林寶珠、 林秀靜 、林佳安共同取得並按附圖所
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附圖編號(2)、(3)部分土地(
面積四八四八點二九平方公尺),准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原告及
被告林坤松、林建雄、林建民、林建華、林建國、 蘇阿添 、蘇阿
、蘇阿騫、陳蘇麗霞、蘇錫驥、蘇賜賓、蘇萬益、吳文宗、吳麗
卿、林陳儉子、林美玉、林水發、林淑美、林淑嬌、李麗娟、李
勇達、李永基、陳文妙、陳健桐、陳淑君、林讚成、林旺添、林
阿正、吳寶玉、吳文俊、吳寶猜、周胡秀琴、林鳳英、林錫欽、
林寶蓮、周明輝、林登連、林漢昌、林清遠、林金城、林正雄、
林芳仁、林秋保、林志明、林俊隆、 林陳阿珠 、林文斌、林文祥
、林文勇、林立偉、林阿連、林竝業、林通義、吳阿言、吳正龍
、蔡清水、蔡清海、蔡清泉、吳林阿柑、石中秋、石崇德、石德
英、石美智、林曾小形、林淑珍、林淑敏、林秀樺、林文聰、林
秀萍、林水茂、林秋玉、林清池、林秀玲、林清雄、林朝川、林
永在、林美月、林進添、林文通、林寶貴、林春安、黃幸子、黃
東樺、黃銘峯、黃麗玲、黃銘馨、劉張秀、林素質、李林素珠、
林財旺、林建豐、林靖霖、林詩妮、徐秀美、林敬翔、林曉玲、
林瑤龍、 游林芙蓉 、林秀琴、林明俯、林明喜、林明蒲、連林美
景、陳振成、陳逢棋、陳建喜、陳光宜、陳光志、陳美珠、林錦
川、林武雄、李燕芳、李世昌、林福堂、 林美姬 、林正棟、林美
玉、林麗虹、林武雄、蘇秉康、張博翔、張軒豪、張淑涵、張維
誠、蘇麗玉、林麗珠、林麗華、林石、林國村、鄭運來、鄭子仰
、鄭惠玲、鄭道榮、鄭惠莉、鄭惠美、逄美林、逄秋蓮、逄蓮花
、逄型祥、逄型玉、林朝松、朱林阿菜、林燕、林秀娥、林秀英
、林萬枝、林俊昌、林萬添、林麗華、林沛璇、林榮春、孫慧芬
、孫慧隆、孫慧芳、何一松按其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之
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宜蘭縣○○鄉○○段○○○○號
土地(面積七九七○平方公尺、地目田),按如附圖所示方式分
割,即如附圖編號(1)部分土地(面積三一二一點七一平方公
尺)分由被告林炳南、林慶福、林阿象、林讚成、林門乾、林長
宗、林志銘、林文清、林春盛、林立民、胡秀味、林阿宗、林阿
屘、林阿連、林曹秋說、林天送、林子沂、林阿美、林玉蘭、林
寶珠、林秀靜、林佳安共同取得並按附圖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
共有;附圖編號(2)、(3)部分土地(面積四八四八點二九
平方公尺),准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原告及被告林坤松、林建雄
、林建民、林建華、林建國、蘇阿添、蘇阿、蘇阿騫、陳蘇麗霞
、蘇錫驥、蘇賜賓、蘇萬益、吳文宗、吳麗卿、林陳儉子、林美
玉、林水發、林淑美、林淑嬌、李麗娟、李勇達、李永基、陳文
妙、陳健桐、陳淑君、林讚成、林旺添、林阿正、吳寶玉、吳文
俊、吳寶猜、周胡秀琴、林鳳英、林錫欽、林寶蓮、周明輝、林
登連、林漢昌、林清遠、林金城、林正雄、林芳仁、林秋保、林
志明、林俊隆、林陳阿珠、林文斌、林文祥、林文勇、林立偉、
林竝業、林通義、吳阿言、吳正龍、蔡清水、蔡清海、蔡清泉、
吳林阿柑、石中秋、石崇德、石德英、石美智、林曾小形、林淑
珍、林淑敏、林秀樺、林文聰、林秀萍、林水茂、林秋玉、林清
池、林秀玲、林清雄、林朝川、林永在、林美月、林進添、林文
通、林寶貴、林春安、黃幸子、黃東樺、黃銘峯、黃麗玲、黃銘
馨、劉張秀、林素質、李林素珠、林財旺、林建豐、林靖霖、林
詩妮、徐秀美、林敬翔、林曉玲、林瑤龍、游林芙蓉、林秀琴、
林明俯、林明喜、林明蒲、 連林美景 、陳振成、陳逢棋、陳建喜
、陳光宜、陳光志、陳美珠、林錦川、林武雄、李燕芳、李世昌
、林福堂、林美姬、林正棟、林美玉、林麗虹、林武雄、蘇秉康
、張博翔、張軒豪、張淑涵、張維誠、蘇麗玉、林麗珠、林麗華
、林石、林國村、鄭運來、鄭子仰、鄭惠玲、鄭道榮、鄭惠莉、
鄭惠美、逄美林、逄秋蓮、逄蓮花、逄型祥、逄型玉、林朝松、
朱林阿菜、林燕、林秀娥、林秀英、林萬枝、林俊昌、林萬添、
林麗華、林沛璇、林榮春、孫慧芬、孫慧隆、孫慧芳、何一松按
其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