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231號
原 告 陳有朋
被 告 張宏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十五
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宜蘭縣○○鎮○○路○段○○巷○○弄○○號建物(下稱系爭
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權利人年
籍均勿遮蔽)。
㈡、提出系爭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原告之真意是否係以起訴狀繕本作為催告支付租金之意思表
示,並以民國106年10月3日民事陳報狀對被告為終止系爭建
物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請另具狀陳報。
㈣、若有其他共有人,則原告是否變更訴之聲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