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年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三次延長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延長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