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