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5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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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577號原告 楊沐勳 被告 蔡煒辰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簡字第1042號(即111年度審易字第152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