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七三號聲請人 賴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 劉明朝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書狀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高孟焄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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