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四四號抗告人 夏興國 上列抗告人因與A員間請求損害賠償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四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一二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其補正,逕行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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