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四八號抗告人 卓承廣
侯尚余 原名 侯仁彗 . 侯蘐薇 原名 侯香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賢寬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一○一年度再抗字第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賢寬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原法院一○一年度再抗字第三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八月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黃秀得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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