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八七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二五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前述請求救助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專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因其專利權受侵害訴請損害賠償時,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法院准否為訴訟救助,仍應依上開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要件審酌之,非可一律照准。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以其係專利權人為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未據其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黃秀得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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