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告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國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肆萬柒仟叁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壹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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