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242號原告 陳月英 被告嚴心即 嚴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應更正為「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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