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察察官被告劉耀評指定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偉民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所為之100年度訴字第73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所記載「扣案之西瓜刀壹支沒收之」,應更正為「西瓜刀壹支沒收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耀評犯殺人未遂案件,其所持以為本案犯行時所用之西瓜刀1支並未扣案等情,為原判決理由欄中論罪科刑部分記載甚明,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所記載之「扣案之西瓜刀壹支沒收之」部分有誤,惟此誤寫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則依照前揭解釋之意旨,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所記載「扣案之西瓜刀壹支沒收之」,應更正為「西瓜刀壹支沒收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建順
法官林哲瑜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