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五號上訴人 魏高明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被上訴人 楊文慶
陳秀貞 陳正雄 許錦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重上字第六九七號),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不得為訴之追加。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追加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條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為同一請求,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黃秀得法官葉勝利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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