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再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二六一號
再審聲請人即聲請人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受判決人乙○○○右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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