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法官林中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法官林中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