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34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王忠勇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下稱抗告人)王忠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懇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更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原審裁定意旨略以:查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259號判決後,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2日確定,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係在99年9月20日,亦即非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為之,此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既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確定之後,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如附表所示各罪當不得依刑法第51條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是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8號及司法院28年9月13日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至抗告人已執行一部分,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扣除之,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03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抗告人王忠勇為附表編號2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時間為99年9月20日凌晨2、3時許,依照上揭說明,與本件做為基準之最先裁判確定日之附表編號1,其判決確定日為99年3月22日做比較,附表編號2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發生時(99年9月20日凌晨2、3時許),附表編號1已然確定,而屬於附表編號1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不得適用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裁定駁回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所為指摘,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附表:受刑人王忠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10.22凌晨4時許│99.9.20凌晨2、3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089號│第422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59號│100年度中簡字第70號│││實├──────┼──────────┼──────────┼──────────┤│審│判決日期│99.3.3│100.1.18││├─┼──────┼──────────┼──────────┼──────────┤│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259號│100年度中簡字第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3.22│100.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5213號│第27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