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3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正雄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朱立鈴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等),說明聲請人之配偶有何不能工作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之情形。並請提出其配偶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兩年間,每月需支出配偶及子女之扶養費各新臺幣(下同)9,000元、7,660元、19,317元,則請提出相關證據(如單據、繳費證明影本等)說明其配偶、子女每月所需必要開銷費用為何?聲請人每月負擔該等費用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
四、提出聲請人及其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說明聲請人全戶自聲請本件更生前兩年迄今有無領取之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社會補助?如有,請詳細說明該等補助之期間及金額分別為何,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存摺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保險契約?如有,應提出「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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