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75號上訴人宇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覴諹 訴訟代理人 吳欣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勝平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22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