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原上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上訴字第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文龍選任辯護人林俞妙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龍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文龍(下稱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5年4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7月2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