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96號上訴人 邱蔡閃
邱炫 𤨁 邱淑蘭 邱芷瑩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顧和順 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具律師資格者之委任狀,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545,232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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