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16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向債權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上10家銀行下稱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並另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忠孝分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北分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館分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以上6家銀行下稱貸款銀行)申辦信用貸款,截至民國95年10月3日止計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計新臺幣(下同)2,322,110元,至今聲請人僅存有現金70,000元,且前曾因車禍受傷,不能久站,影響工作能力,收入不穩定,又須負父母部分之扶養費用及自身每月2,016元之保險費,及按月繳交與債權銀行協商之19,792元款項,已無力償付債務,而有資產不能清償債務之應為聲請宣告破產之情形,為此爰依破產法之規定,檢具債權人清冊、診斷書證明書、保險繳費單、協議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等件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又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97條、第148條定有明文。另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再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破產固係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破產程序乃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執行程序,法院於受理破產事件為准駁之裁判時,除應審酌是否符合破產之形式要件外,亦得就是否有破產之實益及必要併為審酌,以避免踐行無益之破產程序,徒增債務人及債權人之困擾,而影響其權益。是倘可預見破產程序進行之結果,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毫無機會獲得公平滿足者,則破產程序之進行即無實益可言,如仍進行破產程序,即與破產程序制度本旨有違,法院應不予准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分別積欠前開發卡銀行、貸款銀行如附表所示款項共計2,322,110元之債務,而其除自謂有現金70,000元外,其名下則查無任何財產乙節,此有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主張得為構成破產財團之金額僅為70,000元,依目前破產實務,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最少即約需40,000元,且破產程序須召開債權人會議、出售資產、分配破產財團等事宜而通常需時1年仍無法終結,則以最低之破產處理期間1年計,此期間依法應列財團費用之破產人應支出之必要生活費用,依行政院主計處93年度各縣市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戶每人消費支出即已達201,432元(高雄市平均每戶消費額680,840.06元除以平均戶內人口數3.38計算),更遑論現今於物價波動後,每人之平均消費支出更應遠逾上開數額,則聲請人縱仍有上開現金,於扣除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及生活費用後已無任何餘額可供清償破產債權,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實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及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紀芸附表:
┌────────────┬──────┬────────┐│債權人│借款方式│金額(新臺幣)│├────────────┼──────┼────────┤│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36,299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信用卡│78,228元││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信用卡│38,367元││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208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72,573元│├────────────┼──────┼────────┤│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217,339元│├────────────┼──────┼────────┤│玉山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58,388元│├────────────┼──────┼────────┤│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109,121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信用卡│461,787元││公司│││├────────────┼──────┼────────┤│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77,800元│├────────────┼──────┼────────┤│遠東商業銀行台北忠孝分行│信貸│76,000元│├────────────┼──────┼────────┤│安泰商業銀行中崙分行│信貸│355,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北分行│信貸│426,000元│├────────────┼──────┼────────┤│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信貸│28,000元│├────────────┼──────┼────────┤│國泰世華銀行營業部│信貸│209,000元│├────────────┼──────┼────────┤│板信商業銀行中正分行│信貸│78,000元│├────────────┴──────┴────────┤│債務總金額:2,322,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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