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290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彭春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彭春林(Z000000000)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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