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6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2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與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債權人聲請更正債務人「甲○○」為「 廖豐裕 」,不應准許。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