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改選無效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92號原告 林永泰
林宜福 被告 林宜洲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改選無效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民國101年12月23日 林辰男 召開之臨時派下員大會,選舉過程及結果違反相關法令,而此次選舉管理人及管理委員應屬無效等語,按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之訴,並非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財產權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
(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研究意見參照,本件原告就該法律關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是徵第一審裁判費用為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