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1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家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捌元利息部份,其計息期間、利率不明,前經本院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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