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建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建字第111號原告銀亦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吉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26,72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5,1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65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