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55號原告 張正樺
李月娟 林勝仁 姜馗德 劉黃淑美 林木山 鄒美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 律師原告 謝麗鸚 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 律師原告 王淑文 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 律師
徐頌雅 律師 黃楷銘 張旺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