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74號上訴人 楊春美 視同上訴人 陳玉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大殷 律師、 謝天仁 律師、 歐宇倫 律師即均為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因100年度訴字第5074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