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260號原告 王強生 訴訟代理人 郭盈蘭 律師被告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俊雄 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 律師
劉昌崙 律師複代理人 孫安妮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2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