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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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764號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JANMAOINDUSTRIESCO.,LTD.、進貿實業有限公司、 涂妙麒 、 涂劉榮妹 、 涂逸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JANMAOINDUSTRIESCO.,LTD.與進貿實業有限公司是否為同一公司?
二、提出JANMAOINDUSTRIESCO.,LTD.之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其為外國公司,則應釋明是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債務人涂妙麒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進貿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涂妙麒、涂劉榮妹、涂逸全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