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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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5號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原住宜蘭縣宜蘭市○○路116之2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6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30,000元(上訴人請求1,000,000元,經扣除原審判決勝訴之70,000後為9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狀繕本到院,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