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5號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原住宜蘭縣宜蘭市○○路116之2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5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5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旺誠